一、公告下發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6號)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須提交銷售不動產發票,否則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上述規定在執行中遇到一些契稅納稅人確實無法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形,對于這些情形下,稅務機關應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稅納稅人申報等問題有待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不再要求契稅納稅人在申報時必須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兩類情形,并就不同情形下納稅人申報時應提供的材料及稅務機關的受理條件提出了要求。具體如下:
第一類情形是,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稅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形,比如原產權人已失蹤、死亡或者拒不執行等。對此類情形,公告規定,納稅人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第二類情形是,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于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形。對此類情形,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后應予受理。
三、公告執行
公告規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對于符合本公告規定情形、公告公布之日前曾來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未被受理的納稅人,在本公告發布后,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契稅納稅申報。